全国标准样品技术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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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和《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为了使标准化工作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促进我国标准样品工作在规范管理下,有组织、有领导、有计划地迅速发展,加快标准样品的研制开发,提高标准样品的研制水平和保证文字标准有效实施,特成立"全国标准样品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全国标样委)。
第三条 全国标样委是在国家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领导的全国标准样品技术工作的组织。在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四条 全国标样委由有关部门和有关标准样品的管理、科研、生产、经销和使用单位的代表组成。
第五条 全国标样委由国家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编号为SAC/TC 118。
第二章 工 作 任 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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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在国家有关方针、政策的指导下,组织研究并提出标准样品发展战略、工作方针、政策和技术措施的建议。
第七条 负责组织协调国家标准样品研制的规划、计划。根据国家批准的级划,检查国家标准样品研制工作的落实情况,负责有关协调工作。
第八条 组织制定与标准样品有关的技术通则以及共同性的专业术语、通用基础标准,组织管理对国家标准样品的技术审查。
第九条 对已发布的标准样品组织复审,提出继续使用、复验或作废的处理建议。
第十条组织国际间标准样品交流,跟踪ISO/REMCO动态,并转化ISO/REMCO导则及有关资料。
第十一条 负责标准样品及GB/T 15000《标准样品工作导则》系列标准的宣传、贯彻、解释等工作,收集标准样品工作的反馈意见,组织技术交流,举办有关标准样品应用培训班。
第十二条 负责与全国标样委有关的其它标准化组织的技术联络与协调工作,承担国家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办理的有关其它事宜。
第三章 组 织 机 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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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全国标样委设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二人,秘书长一人,委员四十人左右。上述人选由有关部门协商推荐,报国家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根据工作需要,可聘请若干专家、领导担任技术顾问。委员任期五年,可连选连任。
第十四条 全国标样委由各行业标准样管理、研制、生产、经销和使用等方面专业技术水平较高,热心标准样品工作,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组成。组成方式应有专业技术代表性和行业代表性,同时应在标准样品工作领域有一定的影响,并经行业组织和专业技术组织推荐。
顾问委员由标准化理论水平和专业技术水平较高,在标准样品工作领域有相当造诣,长期从事标准样品学术理论研究,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有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担任。并能够承担全国标样委分配的技术任务。
全国标样委的顾问委员和委员应积极参加全国标样委的工作,在委员会内有表决权,有权获得本会的相关资料和文件。
对不履行职责,无故两次以上不参加本会活动,或工作变动,不适宜继续担任委员者,委员会可提请有关主管部门重新推荐人选,报国家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另行聘任。
第十五条 全国标样委秘书处设在中国标准化协会。秘书处在正、副主任委员领导下负责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秘书处设秘书长一人,由全国标样委主任委员提名,报国家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副秘书长和专职秘书的人选,视全国标样委的工作开展情况和业务工作量进行设置和委派。
第十六条 全国标样委根据我国目前行业标准样品管理的情况,建立若干分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的主任委员一般应由本会委员担任。分技术委员会的工作任务,组织机构按国家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全国标准样品技术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执行。
各分技术委员会工作由本会进行领导和协调,各分技术委员会应定期向委员会汇报工作。
第十七条 全国标样委根据工作需要可建立若干工作组或邀请若干位技术顾问,负责某些标准样品的研制审核和复审等技术工作。
第四章 工 作 程 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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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全国标样委根据国家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关于编制研、复制标准样品计划的要求,组织委员和分技术委员会提出标准样品研制计划,经本委员会审议、协调后,提出研制计划建议,报国家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九条 全国标样委根据国家下达的计划,协助组织计划的实施,了解情况,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问题,属委员会直接负责的项目,由委员会组织研制、定值、审查、上报。其它项目由委员会根据情况委托有关技术归口单位或分技术委员会审议,按国家标准样品管理程序上报国家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编号、发布。
第二十条 全国标样委一般每年召开一次年会,检查、总结当年工作,审议和协调下年度计划项目,审查标准样品,安排下年度工作,交流标准样品工作经验,开展有关标准样品学术问题的讨论。
第二十一条 秘书处的工作任务按秘书处工作细则执行。
第五章 其 它 事 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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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全国标样委经费来源主要由国家补助、有关单位资助和开展咨询服务活动的收入等。
第二十三条 全国标样委经费的使用:
用于委员会自身的发展和建设;
用于标准样品计划项目的部分支持;
用于文件、资料的印刷和发行;
用于标准样品的研制和开发。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由全国标准样品技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由国家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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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二年十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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