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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JG517-2016《出租汽车计价器检定规程》解读

JJG517-2009《出租汽车计价器检定规程》 (以下简称“旧规程”) 自2010年1月开始实施至2014年1月, 已经5年。按照国家计量技术法规管理的相关要求, 应进行修订。根据国家质检总局国质检量函[2014]79号《质检总局关于下达2014年国家计量技术法规制修订计划的通知》, 及全国振动冲击转速计量技术委员会《关于下发“2014年国家计量技术法规制 (修) 订计划”的通知》, JJG517-2009《出租汽车计价器检定规程》列入了2014年~2015年国家计量技术法规修订计划。

规程修订工作于2014年5月启动, 由北京市计量检测科学研究院、上海市计量测试技术研究院、山西省计量科学研究院、江西省计量测试研究院、宁波市计量测试研究院、无锡市计量科学研究所6个单位组成规程修订小组。经过近两年的修订、征求意见和专家评审, JJG517-2016《出租汽车计价器检定规程》 (以下简称“新规程”) 已于2016年11月30日由国家质检总局正式发布, 并于2017年5月30开始实施。

一、修订的目的、意义

目前, 国际、国内通用的装车后计价器计程误差的检定方法, 是在固定场所的滚轮式计价器检定装置上模拟出租汽车在路面的行驶。这种方法需要占用固定的场地及建筑, 并且需要动力电。

此外, 在滚轮式检定装置上检定计价器, 出租汽车必须空驶到固定场所, 浪费出租司机的工作时间。出租汽车行业迫切要求计量技术机构研究装车后计价器计程误差检定的新方法及设备, 能够到出租汽车企业检定计价器。

近年来, 测距传感器技术的发展, 使研究直接在路面上检定装车后计价器计程误差的新方法成为可能。北京市计量检测科学研究院在北京市科委财政资金的支持下, 2013年3月成功研制了行车测距法出租车计价器检定装置, 并制定了北京市地方检定规程JJG (京) 47-2013《出租车计价器 (行车测距法) 》。在北京市地方检定规程使用的基础上, 非常有必要对旧规程进行修订, 增加装车后计价器计程误差检定的新方法。更好地为出租汽车行业提供计量检定服务。

二、修订的依据

参照国际建议R21《出租汽车计价器:计量和技术要求, 试验程序及试验报告格式》, 结合我国出租汽车计价器的行业现状, 对旧规程进行修订。新规程在主要指标上与国际建议部分等效。

新规程修订的主要技术依据:JJG517-2009《出租汽车计价器检定规程》;JJF1001-2011《通用计量术语及定义》;JJF1002-2010《国家计量检定规程编写规则》;OIML R21-2007《出租汽车计价器:计量和技术要求, 试验程序及试验报告格式》。

三、主要修订内容

根据工作需要, 将旧规程拆分为《出租汽车计价器检定规程》和《出租汽车计价器型式评价大纲》。新规程与旧规程相比, 除编辑性修改外, 主要技术性修改如下:

1. 按照JJF1002-2010《国家计量检定规程编写规则》的要求, 增加了“引言”部分。

“引言”部分简要介绍了规程修订的技术依据、主要的技术性修改内容及规程历次版本发布情况。

2. 新规程删除了与型式评价及税控功能相关的内容。

3. 术语

(1) 旧规程“出租汽车计价器”、“计价器常数k”、“里程测量传感器”3个术语是从OIML R21-2017直译过来, 不易理解。新规程调整了3个术语的表述, 使其意义更明确。

(2) 新规程装车后计价器计程误差检定增加了一种方法, 有两种方法。为了对两种方法加以区分, 增加了“滚轮测距法”和“行车测距法”两个术语。

4. 概述

新规程概述部分明确了计价器的构成、用途及工作原理。

5. 计量性能要求

(1) 本机最大计程允许误差:±0.5%, 与旧规程一致。

本机计程最大允许误差OIML R21-2017的规定为±0.2%, 目前我国的计价器能够满足这一要求, 但考虑到我国目前计价器本机检定计量标准器的现状, 仍保持±0.5%。

(2) 本机最大计时允许误差从旧规程的±0.5调整为±0.2, 与OIML R21-2017的规定一致。

(3) 新规程切换速度最大允许误差及响应时间与旧规程一致。

(4) 新规程的永久时钟最大允许误差从旧规程的±10s/d调整为±5s/d。目前我国的计价器能够满足这一要求。

(5) 将旧规程的“使用误差”调整为新规程的“装车后的计价器计程最大允许误差”, 与OIML R21-2017的规定一致。

装车后的计价器计程最大允许误差OIML R21-2017的规定为±2%, 考虑我国现状, 新规程仍保持-4.0%~+1.0%。

(6) 新规程5.2条中的“计价器装车后, 应调整计价器的常数k, 使计程误差尽可能接近最大允许误差的中值”, 为新增要求。

OIML R21-2017的规定是“计价器装车后, 应调整计价器的常数k, 使计程误差尽可能接近零”。计价器检定技术机构在计价器检定过程中, 必须严格执行此项规定。下次规程修订, 装车后的计价器计程最大允许误差将与OIML R21-2017一致, 调整为±2%。

6. 通用技术要求

(1) 新规程通用技术要求部分包括:外观与结构、铭牌、显示屏、里程测量传感器、空重车转换装置、永久 (实时) 时钟、计价模式、计费程序设计的基本原则、计价器功能九项内容。删除了与型式评价相关内容。

(2) 新规程6.1“外观与结构”条款中, 将旧规程的“铅封”修改为“封印”。

(3) 新规程6.2“铭牌”条款中, 取消了铭牌材质的要求。

(4) 新规程6.3.4“空车状态的显示要求”为新增条款, 明确了空车状态下计价器应显示的内容。

(5) 新规程6.3.5“显示屏显示要求”为新增条款, 对计价器显示做了明确规定, 即应“字迹清晰, 不能出现缺划、断码现象”。

(6) 新规程6.4“里程测量传感器”为新增条款, 明确了传感器从车辆取转动信号的位置为车辆“变速器”或“驱动轮”。

(7) 为了适应不同地区的管理需求, 新规程6.5条将旧规程的“空车牌”修订为“空重车转换装置”。

(8) 新规程将旧规程的术语“永久 (实时) 时钟”调整为通用技术要求 (6.6条款) 。

(9) 考虑我国目前的实际情况, 新规程6.7“计价模式”条款中, 将起程从旧规程的“1公里的整数倍数”调整为“0.1公里的整数倍数”;切换速度从旧规程的“12km/h”调整为“12km/h或符合计价器使用地政府主管部门收费标准的规定”。

7. 计量器具控制

(1) 本机检定

(1) 新规程7.1.1.1“计量标准器及配套设备”条款中, 电子秒表的最大允许误差从旧规程的“±0.5s/d”调整为“±0.10s/h”;取消了直流电流表。

(2) 新规程调整了本机检定项目, 增加了“铭牌检查”, 将旧规程的“功能”检定项目明确为“显示屏检查”、“空重车转换装置检查”、“计价功能”检定。与旧规程相比技术要求更加明确, 易于操作。

(3) 计价器常数k的单位由旧规程的“r/km”修改为新规程的“1/km”, 与OIML R21-2017的规定一致。

(4) 出租汽车计价器 (本机) 检定装置计数值是一个无量纲的量值, 新规程取消了旧规程计数值的单位“r”。

(5) 新规程增加了计程误差、计时误差检定数的据处理方法。

(2) 装车后的计价器检定

(1) 计程误差检定增加了“行车测距法”。此方法的可行性有充分的试验数据及北京市地方规程JJG (京) 47-2013《出租车计价器 (行车测距法) 检定规程》实施两年近万辆出租车检定数据的支撑。

(2) 新规程7.2.2“检定项目”, 首次检定增加了“里程测量传感器”、“显示屏”两个检定项目;后续检定和使用中检查增加了“显示屏”检定项目。

(3) 新规程7.2.3.3 (1) “检定点的选择”, 选取的最小里程点从旧规程的“不能小于0.6公里”修改为“不能小于1公里”。

8. 新规程附录A“里程测量传感器与计价器适用性条件”中, 增加了条款A.5“当里程测量传感器的结构发生变化时, 应在原型式评价的基础上进行相关的补充试验。”

9. 新规程附录B“轮胎修正值测量方法”, 增加了对车辆和计价器的要求。增加了确定轮胎修正值的方法。

1 0. 新规程附录C《计量检定卡接口技术要求》为新增加内容。是计价器与出租汽车计价器 (使用) 检定装置的通信协议。通过此协议, 能够实现装车后计价器计程误差检定的自动采样, 消除手动采样误差, 使检定结果更加准确可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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