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修订内容
法规标准 •
2017年7月16日,国务院发布《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决定》,自2017年10月1日施行。为此,环境保护部政策法规司主要负责人就新《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相关问题进行了解读。
基本情况:
原“条例”已不能满足实际需要,暴露出较多问题,亟待修改完善。主要包括:
▷有关验收、试生产、环评前置审批等条款,已与新《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环境影响评价法》等上位法不一致;
▷有关环评审批的内容与国务院简政放权、“放管服”改革要求不相适应,与环境管理转型要求存在较大差距。
修改依据:
▷上位法
2016年7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修改后的《环境影响评价法》,将环评审批与企业投资项目审批脱钩,取消行业预审,并将环境影响登记表由审批制改为备案制,加大了对“未批先建”的处罚等。
▷有关“放管服”改革文件
2013年以来党中央、国务院印发了一系列有关“放管服”改革文件,要求转变政府职能,简政放权,强化事中事后监管。2014年12月,国办印发《精简审批事项规范中介服务实行企业投资项目网上并联核准制度的工作方案》(国办发〔2014〕59号),要求简化投资审批程序,将环评等行政审批事项,由前置“串联”审批改为“并联”审批。2015年10月11日国务院《关于第一批取消6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57号)取消了省、市、县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的建设项目试生产审批事项。
核心内容:
① 删除有关行政审批事项。
取消对环评单位的资质管理,将环评登记表由审批制改为备案制,将建设项目环保设施竣工验收由环保部门验收改为建设单位自主验收。
②简化环评程序。
删除建设项目投产前试生产的规定,删除环评审批前必须经水利部门审查水土保持方案、行业预审等审批前置条件的规定,删除环评审批文件作为投资项目审批、工商执照前置条件的规定等。
③细化环评审批要求。
明确环保部门不予批准的5种情形、环保部门在环评审批中应当重点审查的内容,包括建设项目的环境可行性、环境影响分析预测评估的可靠性、环境保护措施的有效性、环境影响评价结论的科学性。同时,为保证审查的公正性和科学性,增设环保部门组织技术机构对环评文件进行技术评估,并规定不得收取建设单位、环评单位的任何费用的规定。
④强化事中事后监管。
进一步明确建设单位在设计、施工阶段的环保责任,规定建设单位在设计阶段要落实环保措施与环保投资,在施工阶段要保证环保设施建设进度与资金。新增建设项目竣工后环保设施验收的程序和要求,规定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环境保护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验收环保设施,并向社会公开,不得弄虚作假,验收合格后方可投产使用。新增环保部门加强对建设项目环保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规定。
⑤加大处罚力度。
明确建设项目“未批先建”应依据《环境影响评价法》予以处罚。新增对未落实环保对策措施、环保投资概算或未依法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的处罚,规定了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严厉打击对环保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经验收不合格投入生产使用、在验收中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的处罚,有违法行为的,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的,提高罚款数额,提升至“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并将原来仅对建设单位“单罚”改为同时对建设单位和相关责任人“双罚”,还规定了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产或关闭等法律责任。新增了对技术评估机构违法收费的处罚,处以退还违法所得以及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新增了信用惩戒,规定环保部门应当将建设项目有关环境违法信息记入社会诚信档案。
⑥强化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
针对环保部门,新增了环境保护部制定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要组织论证、充分征求意见并公布的规定。环保部门应当开展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网上审批、备案和信息公开,环保部门及时向社会公开违法者名单等规定。针对建设单位,规定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开验收报告,未依法公开验收报告的,由环保部门责令公开,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
竣工验收:
修改后的《条例》将建设项目环保设施竣工验收由环保部门验收改为建设单位自主验收,第17条明确授权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相关的验收标准和程序。目前,环境保护部正在研究制定关于建设单位自主开展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指导意见,进一步强化建设单位环保“三同时”主体责任,规范企业自主验收的程序、内容、标准及信息公开等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