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Y/T 1121.7-2014 土壤检测 第7部分:土壤有效磷的测定 农业标准
NYT121《土壤检测》为系列标准:
–第1部分:土壤样品的采集、处理和贮存;
–第2部分:土壤pH的测定;
–第3部分:土壤机械组成的测定;
–第4部分:土壤容重的测定;
–第5部分:石灰性土壤阳离子交换量的测定;
–第6部分:土壤有机质的测定;
–第7部分:土壤有效磷的测定;
–第8部分:土壤有效硼的测定;
–第9部分:土壤有效钼的测定;
–第10部分:土壤总汞的测定;
–第11部分:土壤总砷的测定;
–第12部分:土壤总铬的测定;
–第13部分:土壤交换性钙和镁的测定;
–第14部分:土壤有效硫的测定;
–第15部分:土壤有效硅的测定;
–第16部分:土壤水溶性盐总量的测定;
–第17部分:土壤氯离子含量的测定;
–第18部分:土壤硫酸根离子含量的测定;
–第19部分:土壤水稳性大团聚体组成的测定;
–第20部分:土壤微团聚体组成的测定;
–第21部分:土壤最大吸湿量的测定;
–第22部分:土壤田间持水量的测定环刀法;
–第23部分:土粒密度的测定;
–第24部分:土壤全氮的测定自动定氮仪法;
–第25部分:土壤有效磷的测定连续流动分析仪法;
本部分为NYT121的第7部分。
本部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部分与NY/T11217-2006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范围从适用于酸性土壤有效磷的测定变为适用于酸性、中性和石灰性土壤有效磷的测定,增加了中性和石灰性土壤有效磷的测定方法。
本部分由农业部种植业管理司提出并归口。
本部分起草单位;全国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农业部肥料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杭州)、农业部肥料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成都)、农业部肥料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石家庄)和农业部肥料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郑州)。
本部分规定了使用紫外/可见分光光度计测定土壤有效磷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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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查看:土壤中有效磷质控样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