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计量器具的强制检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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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清理规范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7]20号) 规定, 自2017年4月1日起停征强制检定收费, 也就是说, 计量检定机构将不能收取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的检定费。那么这就需要使用单位, 尤其是计量检定机构正确判断检定的计量器具是属于强制检定、非强制检定或校准。但是关于计量器具的强制检定、非强制检定和校准, 当前确实有许多人员包括检定机构在内的一些专业人员, 没有一个相对明确的概念。下面笔者比较三者之间的异同, 希望能帮助大家正确判断计量器具是否属于强制检定。
一、首先明确检定和校准的异同
“检定”定义是:“查明和确认测量仪器符合法定要求的程序, 它包括检查、加标记和 (或) 出具检定证书”。而“校准”定义是“在规定的条件下, 为确定测量仪器或测量装置所指示的量值, 与对应的由标准所复现的量值之间关系的一组操作”。
检定和校准都是实现单位统一、量值准确可靠的活动, 都是测量仪器的评定形式, 但是二者又是确保仪器示值正确的两种不同方式。
检定和校准的不同在于:
1. 法律约束力不同。
检定具有法制性, 属于计量管理的执法行为, 对象是《计量法》管理范围内的计量器具。而校准尚无法制性要求, 可视为用户的自觉自愿行为, 服务范围、服务收费通过双方协议的形式确定。
2. 溯源方式不同。
检定的溯源由法律法规规定, 是自上而下地将国家计量基准所复现的量值逐级传递给各级计量标准直至普通计量器具, 使用单位不可以自行选择检定机构;而校准是自下而上地将量值溯源到国家基准, 可以越级, 用户可根据需要选择提供溯源服务的实验室、溯源时间。
3. 依据与结果报告的形式不同。
检定必须依据检定规程, 作出合格与否的结论, 一般只提供最大允许误差或误差极限, 出具检定证书或检定结果通知书。而校准依据校准规范、校准方法或双方认同的其他技术文件, 校准结果通常出具校准证书, 提供具体测量数据及测量不确定度, 由计量器具使用方根据校准结果对被校准的器具进行评价, 必要时也可确定其某一性能是否符合预期的要求。
4. 内容不同。
计量检定是对测量器具计量特性及技术要求符合性的全面评定;校准一般只评定测量器具的示值误差和可信度, 校准的内容可由使用单位根据需要自行确定。
5. 周期不同。
计量检定的周期按法律法规及检定规程的规定进行, 检定机构及使用单位不能自行确定;仪器校准周期则可以由使用单位根据使用测量器具的频率等需要自行确定。
二、在明确检定和校准异同的基础上, 重点谈谈计量器具的强制检定
检定分为强制检定与非强制检定, 是对计量器具依法管理的两种形式。无论强制检定还是非强制检定, 都属于法制检定。
《计量法》第九条规定:社会公用计量标准, 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 为强制检定的计量标准。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方面的列入强检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为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实施检定的有关规定》中指出涉及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四个方面用于执法监督的工作计量器具为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
强制检定的计量标准和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 统称为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强制检定的计量标准大家不难理解, 这里笔者主要谈谈如何判断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
从《计量法》第九条规定可以看出, 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首要条件是列入强检目录, 这点非常明确, 只有列入强检目录的计量器具才能属于强制检定。目前, 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共有60类117种。
满足首要条件后, 第二个条件是看使用领域, 只有直接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方面及涉及上述四个方面用于执法监督的工作计量器具才是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例如:大家最熟悉的电子秤或天平类的, 列入强检目录中, 如果是在农贸市场或酒店等场所用于贸易结算或用于医疗卫生临床分析及药品、食品质量的测量等, 就属于强制检定。如果这个电子秤或天平是企业在生产过程中配料或检验工序使用的, 那么这台计量器具也需要检定, 但不属于强制检定。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适用范围具体可见《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强检形式及强检适用表》。
满足前面两个条件后, 第三个条件是看使用区域,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十一条规定:使用实行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单位和个人, 应当向当地县 (市) 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周期检定。当地不能检定的, 向上一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周期检定。也就是说, 一般情况下, 计量器具的强制检定由使用地的计量检定机构实施。比如用于贸易结算的电子秤, A地制造厂生产的电子秤对A地的计量检定机构来说不能确定为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 不论制造厂在何地, 只要在A地使用的电子秤, 对于A地计量检定机构来说就属于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但是有几种特殊情况:一是只作首次强制检定, 失准报废的竹木直尺、 (玻璃) 体温计、液体量提等3种计量器具, 由制造厂所在地县 (市) 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所属或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 在计量器具出厂前实施全数量的首次强制检定;二是各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依据特殊情况, 指定计量检定机构实施的另外的强制检定。
符合上述3个条件的计量器具的检定是否都属于强制检定, 笔者认为还要分不同情况。
1.符合上述3个条件的正常检定周期到期的计量器具的检定都属于强制检定。
2.如果检定周期内, 使用单位对所使用的计量器具性能、准确度有所怀疑, 或者计量器具经维修需要计量检定机构进行检定、校准的, 这两种情况应属于非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经维修的, 应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指定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或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重新检定, 出具检定合格证书方可再使用;对计量器具性能、准确度有所怀疑的, 可以自行送有权对社会开展量值传递工作的其他计量检定机构进行检定或校准。但这两种情况, 在原强制检定周期到期时, 还需要申请强制检定。
三、结束语
综上所述, 笔者认为只有正常检定周期内符合文中所述三个条件的计量器具的检定才是强制检定, 除此之外均属于非强制检定。
王少伟
浙江省温州市计量技术研究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