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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获证检测机构能力验证实施办法

第一条  根据国家认监委有关文件精神,为贯彻落实《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计量认证/审查认可(验收)评审准则》和《计量认证/审查认可(验收)获证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加强对全省获证检测机构能力验证的管理,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获证检测机构,是指经安徽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简称省质监局,下同)审批,获得计量认证/审查认可(验收)证书的所有检测机构。
       第三条  省质监局负责获证检测机构能力验证活动的组织管理,各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简称市质监局,下同)及省质监局指定的有关技术机构按照省质监局计划及工作要求组织实施。
       第四条  省质监局根据工作需要每年下达能力验证计划并指定有关技术机构承办。指定技术机构负责制订具体实施方案报省质监局批准后实施。方案内容应包括:
       (一) 参加能力验证活动的获证检测机构范围或名录;
       (二) 能力验证活动的具体形式、内容及项目/参数;
       (三) 样品发放程序;
       (四) 有关检测(试验)方法及依据标准;
       (五) 采用的统计技术及结果评价准则;
       (六) 检测(试验)结果的上报形式、内容、要求及原始记录、检测(试验)报告的格式;
       第五条  各市质监局负责按照上述方案组织辖区内有关获证检测机构参加能力验证活动。能力验证计划项目在检测机构已认证项目范围内的必须参加。如果理由充分可以书面申请暂不参加某一能力验证计划,但须经市质监局确认报省质监局同意。
       第六条  指定技术机构应在能力验证活动结束后向省质监局提交能力验证报告,其内容应包括:
       (一) 被评定为优良、合格及不合格等次的检测机构名单;
       (二) 各项目/参数检测(试验)数据的统计分析结果及有关图表;
       (三) 项目/参数不合格的检测机构可能存在的问题及有关建议;
       (四) 检测报告、原始记录质量状况分析;
       (五) 各项目/参数的全省获证检测机构技术能力、工作质量总体状况。
       第七条  省质监局根据上述报告及各市质监局上报的有关情况,对能力验证活动结果进行通报,并明确对出现不合格结果的检测机构的整改要求。
       第八条  能力验证活动中出现项目/参数结果不合格的有关获证检测机构,由所在地市质监局根据省质监局的通报,通知其暂停在该项目/参数检测报告上使用授权标志,并按照省质监局通报要求督促其整改。
       第九条  对整改结束的获证检测机构,所在地市质监局应确认其整改是否有效,并在检测机构整改报告上签署意见。经确认整改有效的检测机构,应根据市质监局的意见,到指定技术机构办理复核(检)手续。经复核(检)合格的,指定技术机构应书面通知省质监局、获证检测机构所在地市质监督局和检测机构。经复核(检)仍不合格的,指定技术机构应上报省质监局,撤销其该项目/参数授权。
       第十条  能力验证活动中项目/参数检测结果合格的获证检测机构,在1年内,可计入现场评审(含监督、扩项及复评)时现场考核试验项目数量(所占比例不超过50%)。
       第十一条  指定技术机构在组织能力验证活动中弄虚作假、违反工作程序及要求、擅自泄露有关项目/参数数据及有关信息的,由省质监局追究其责任。
       第十二条  被撤销/暂停项目/参数的获证检测机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安徽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正式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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