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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阳市电子警察监测系统计量管理探讨

一、研究背景

近年来, 河南省南阳市各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普遍采用电子警察监测系统 (俗称电子眼、电子警察, 以下简称监测系统) 出具的计量数据和视频资料, 对机动车交通违法行为进行监测, 采集交通违法证据。这些警用计量器具的量值准确与否, 直接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道路交通的通畅有序, 也关系着南阳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行政执法行为的科学性和公正性。

河南省南阳市目前在用的电子警察监测系统主要有以下三大类:一是机动车超速自动监测系统。指安装于移动车辆或固定地点, 用于监测机动车辆行驶速度、记录车辆超速违法数据的技术监控设备, 根据设备的测量原理和结构又可分为雷达测速监测系统、地感线圈监测测速系统、激光测速监测系统和视频测速监测系统等;二是闯红灯自动记录系统。指安装于道路交通路口, 用于指挥交通, 自动记录机动车辆闯红灯违法行为相关数据和图像技术监控设备;主要由闯红灯检测单元、图像采集单元和计算机管理单元组成。系统采用自主研发的前端监测控制软件, 配置工业级高清数字摄像机, 通过线圈、视频、雷达等检测方式, 根据特定逻辑判断机动车是否违法, 自动完成抓拍违法图像的取证工作, 并进行录像, 同时生成该违法记录 (日期、时间、地点、车道、车行方向、红灯时间等) , 将违法图像记录信息自动传送到中心服务器, 能够有效打击机动车驾驶员的交通违法行为。三是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监测系统。指安装于各种道路, 用于记录道路交通参与人的交通违法行为相关图像和数据的技术监控设备。道路交通违法监测系统, 是集可视化技术、图像处理技术、自动控制技术、计算机通信技术及数据库管理技术为一体的近些年发展起来的新技术。用它可以全天候自动监测道路交叉口的闯红灯信号的违章行为, 并能对违章车辆进行监测记录、拍摄照片, 协助交通管理部门对违章驾驶员进行处罚教育, 促使其自觉遵守交通法规, 增强道路交通安全意识, 减少违章和事故, 确保道路交叉口交通畅通。

1. 机动车超速自动监测系统

机动车超速自动监测系统的核心测速部分———公路管理速度监测仪, 在《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明细目录》中被列入强制检定计量器具。国家质检总局和公安部先后颁布实施了国家计量检定规程和行业性技术标准:JJG528-2004《机动车雷达测速仪》、JJG527-2007《机动车超速自动监测系统检定规程》、GA/T496-2009《闯红灯自动记录系统通用技术条件》和GA/T497-2009《公路车辆智能监测记录系统通用技术条件》。JJG528-2004和JJG527-2007成为质监部门依法检定雷达测速和地感线圈测速监控系统的有效技术法规, 但并不能覆盖激光测速、视频测速监测系统的检定。

2. 闯红灯自动记录系统

公安部于2009年颁布实施了GA/T496-2009的行业推荐性标准, 不是强制性标准。

3. 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监测系统

公安部于2009年颁布实施的GA/T497-2009行业推荐性标准, 也不是强制性标准。

二、电子警察监测系统的投诉与争议

南阳市交警部门的监测系统从2004年投入使用以来, 伴随着质疑、争议和投诉不断, 一直处于社会各界高度关注之中。

随着人们法律意识的增强, 越来越多的机动车司机对交警部门使用监测系统的合法性与准确性提出了质疑。理由是这些监测系统在投入使用前没有通过质监部门的计量检定。交警部门仅能提供监测系统出厂时的质量检验报告, 但却不能替代具有法律效力的计量检定证书。与此同时, 南阳市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也不断接到大量的机动车司机投诉和南阳市纠风办以及行风热线等新闻媒体反馈信息, 反映因超速、闯红灯等受到处罚, 质疑监测系统计量数据的准确性。

事实上, 引发对监测系统准确性强烈质疑的另一个重要原因是, 随着《道路交通安全法》的颁布实施, 各地公安交警部门对各种交通违法行为的处罚额度大幅上升, 扣分、扣证、罚金从200元至2000元不等, 尤其以超速和闯红灯违法行为最为突出。在南阳市城区的交通违法行为处罚受理窗口, 都出现了排队等候处罚的场景, 其中超过半数是为接受超速处罚而来的。众多司机表示, 在接到交警部门的处罚通知后, 他们都会主动前往办理, 但经常觉得被罚得莫名其妙, 虽然怀疑监测系统的准确性, 可自己又拿不出没有超速和闯红灯的证据, 不敢与交警部门做更多的辩解与争论, 害怕被处以更重的处罚。他们迫切希望主管计量的质监部门能介入对监测系统的计量检定, 确保监测系统计量准确, 维护机动车司机的知情权与参与权。同时, 要求交警部门提供超速等违法行为的有效证据:可识别的违法车辆在违法地点的照片;违法车辆当时的车速;提供监测车速的装置地点和编号;监测系统的测速误差;监测系统的检测合格报告等。

2005年3月, 河南省南阳市人民代表大会、政协会连续提出质疑城区监测系统 (俗称“电子眼”) 合法性的多个议案和提案, 质询南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南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陈述理由如下:

1.根据《计量法》《计量法实施细则》《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明细目录》, “电子眼”的测速部分是属于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 必须实行强制检定。投入行政执法使用前必须送检, 检定合格才允许使用;在使用过程中, 还要按有关规定进行周期检定。

2.“电子眼”的计量检定有助于树立交警人性执法和公正执法的形象, 避免暗箱操作。

3.“电子眼”如果不准确则可能导致“冤假错案”, 引起市民对政府监管缺位的不满, 容易形成舆论压力。对“电子眼”进行检定是避免测速不准确的有效途径, 是面对这些质疑最有力的证据。

为此, 河南省南阳市人民代表大会、政协责成南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依法督办全市交警部门在用雷达测速和地感线圈测速“电子眼”的强制检定工作。

2005年4月, 南阳市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测试中心与河南省计量科学研究院联系“电子眼”的检定事宜, 但被告知不具备“电子眼”的检定资质, 其中地感应线圈原理的测速系统还没有相关国家或地方计量检定规程, 河南省没有一家计量技术机构具备检定资质。

三、南阳市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取得计量检定资质

为解决监测系统的强制检定问题, 切实落实计量监管职能, 保障广大司机合法权益和规范整治机动车超速违法行为, 2005年12月, 经南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研究批准, 着手筹建监测系统计量标准, 列入南阳市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测试中心2006年新上重点项目, 专门成立由一名高级工程师、三名名工程师等技术人员组成的项目攻关小组, 并上报河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南阳市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测试中心于2006年4月从中国测试技术研究院购置微波发射频率和运动目标模拟装置等检定设备。随着JJG527-2007新规程的出台, 又于2007年购置地感线圈模拟测速和现场测速等检定设备。指派3名专业技术骨干参加机动车雷达测速和地感线圈测速计量检定人员持证培训, 并取得计量检定员证。后经河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现场计量标准考核, 顺利取得监测系统的检定资质。

四、南阳市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开展检定工作

南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按照河南省政府、河南省监察部门和河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的统一部署, 组织南阳市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测试中心进行监测系统检定的研究和技术跟踪, 走访相关部门, 实地考察设备安装使用情况, 检索、收集和分析、统计相关技术资料。

在南阳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等单位的支持和配合下, 制定了《南阳市道路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计量监督管理工作方案》, 加强南阳市机动车超速自动监测系统的计量管理, 规范交通管理执法行为, 确保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行政执法的科学、准确、公正, 南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指定南阳市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测试中心联合南阳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 从2006年11月开始对全市在用的机动车超速自动监测系统依法进行了强制检定, 检定周期为一年。并于2008年3月在南阳日报、南阳晚报等主流媒体公示检测结果, 特别规定:交警部门在用的监测系统必须具有南阳市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出具的有效检定合格证书。凡未经南阳市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测试中心检测合格的监测系统均不能用于行政执法。机动车司机可向南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查询全市在用监测系统的检测情况。这一举措得到了社会各界的一致好评。

五、南阳市监测系统在检定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1. 监测系统相应检定规程的缺失

目前还没有视频测速监测系统、激光测速监测系统、区间测速监控系统、机动车闯红灯自动记录系统和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监测系统的国家计量检定规程或河南省计量检定规程, 而现行的JJG528-2004和JJG527-2007覆盖不了这5种监测系统的检定。

2. 公安部门的检定阻力

2007年7月20日, 公安部《关于规范使用道路交通技术监控设备的通知》规定:交通技术监控设备应当符合相关技术标准, 产品质量检验合格, 且在检定有效期内。各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对监控设备进行维护、保养, 建立监控设备管理档案, 定期将列入国家强制检定目录的在用监控设备委托法定检定机构检定。未依法检定、逾期未检定或检定不合格的监控设备, 不得继续使用。各地要积极向当地财政、物价部门争取将检定费用列入当地财政预算, 降低设备检定费用, 确保设备性能完好。这里的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指的是列入国家强制检定目录的测速监控系统。

2008年, 河南省公安厅《关于河南省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设置使用道路监控设施工作规定》指出:用于测量各类数据的“电子警察”必须依法经具有国家电子设备检验鉴定资质机构检测, 并出具检测鉴定书, 检测合格后, 方可用于收集交通违法行为证据。具体检测办法由河南省交警总队与具有国家电子设备检验鉴定资质机构共同研究制定。对于固定“电子警察”的检测, 以不影响正常工作为原则, 采取抽查的方式进行。原则上一年为一个检测周期。新安装的“电子警察”, 出厂时已经通过国家电子设备检验鉴定资质机构检测合格的, 不再重新检测。这里的“电子警察”的概念很模糊, 没有具体的范围, 并且检定机构的资质规定不明确, 新安装的“电子警察”不再重新检测与计量法律法规相抵触, 是错误的行政性规定。

南阳市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发函告知南阳市公安交警支队:用于行政执法用的“电子警察”包括雷达测速、地感线圈测速、视频测速、带速度测定功能的闯红灯抓拍系统和区间测速等监测系统, 必须经质监部门检定合格后方能使用。南阳市公安交警支队答复:执行河南省公安厅有关规定:雷达测速、地感线圈测速、视频测速和区间测速等监测系统可以检测, 新安装的不必检测;闯红灯抓拍系统和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监测系统没有国家和地方强制性要求, 不需要检测。

事实上, 南阳市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测试中心按照《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明细目录》的规定, 只能对雷达测速和地感线圈测速监测系统进行强制检定。因为没有国家和地方强制性检测标准, 无法检测视频测速、激光测速、区间测速、闯红灯自动记录和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等监测系统。交警部门这5种监测系统长期未检测合格投入使用, 计量准确性大打折扣, 饱受争议和投诉。南阳市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测试中心面临计量公信力的质疑与挑战, 监测系统的计量管理更是无从谈起。

六、措施和建议

1. 监测系统在技术层面需要制定有效的计量检定规程

按照河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的统一部署, 南阳市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测试中心联合郑州市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测试中心专门起草了JJG158 (豫) -2011《闯红灯自动记录系统检定规程》和JJG160 (豫) -2011《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监测系统》两个河南省地方计量检定规程, 分别于2011年11月和2012年4月正式实施, 这为闯红灯自动记录系统和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监测系统顺利开展计量检定提供了法定的技术依据。

2. 监测系统在管理层面必须列入国家强制管理的计量器具

现行的计量法律法规内容滞后, 导致部分用于行政执法的“电子警察”监测系统, 如闯红灯自动记录系统和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监测系统等计量器具不属于强制检定的管理范畴。而这些警用计量器具又和社会公共利益密切相关, 如果不实行强制管理, 将给质监部门带来监管风险。

3. 建议

质监部门加强“电子警察”监测系统的计量管理不仅可以维护机动车所有人的知情参与权, 而且还可以增强质监部门的计量公信力, 确保公安交警部门公平执法, 持续提升政府法定计量技术机构的检测水平、检测能力和检测效率, 有效提升质监部门的社会管理地位。

公安交警部门历来是强势部门, 但是, 作为公正第三方的质监部门, 主动介入监测系统的检定与管理, 可充分履行综合管理的职责。监测系统通过质监部门的计量检定以及舆论和社会监督, 将进一步提高公安交警部门的计量安全意识, 确保公平执法, 大大凸显质监部门的计量公信力。这对于维护社会公平公正、着力创造公平诚信的社会环境必将起到深远的影响, 对于国内计量同行具有较强的借鉴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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