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征强检收费对计量检定机构及强检工作的影响
随着“停止征收强制检定收费” (财税[2017]20号) 这项计量收费制度的改革施行, 有关计量部门必须坚决贯彻执行, 但也不可回避对强制检定工作及计量检定机构所产生的影响。当然, 一项新政策在实施过程中出现一些问题是正常的, 关键是如何处理这些问题才能更好地为政策的落实保驾护航。以下就一些问题和个人观点谨与大家探讨。
一、对工作计量器具强检的影响与检定经费保障的问题
虽然我国计量法律法规明确规定, 使用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单位和个人 (以下简称“用户”) 必须按照规定将其使用的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 (以下简称“强检工作计量器具”) 登记造册, 报当地县 (市) 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备案, 并向其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周期检定。但是, 原来由于强制检定实行收费制度, 有些用户对报备强检工作计量器具是被动的, 甚至是抵触的, 存在着不主动报备或报备不全, 造成相当部分的强检工作计量器具没有备案或漏检的事实, 这也是很多计量行政管理部门和计量检定机构曾经的困惑。然而, 随着“财税[2017]20号”的出台, 可预测报备受检的强检工作计量器具数量将有明显增加, 也将积极推动强制检定工作。
与此同时, 强制检定工作经费保障问题将会突显。据调查, 基层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的强制检定业务通常占其总量的60%以上。在强制检定收费作为一种事业性收费时, 当地财政部门对上缴的检定收入给予部分返还, 这是很多计量检定机构工作经费保障的重要来源。停止这项收费后, 保障经费可能减少, 如果没有其他足够的补充经费, 也必然影响强制检定工作的开展。
显然, 上述强制检定工作量增加与保障经费减少的问题是矛盾的两个方面, 既要做好强制检定工作, 又要切实解决经费保障问题, 才是解决这个矛盾的重点所在。
一方面, 要充分发挥用户积极性与主动性, 通过计量行政部门与检定机构的共同协作, 并按照“依用户申请与管理部门审核”的程序, 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强检工作计量器具的备案管理, 并着重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一是用户申请时严格审核, 准确界定强检工作计量器具的备案范围;二是对用于贸易结算、可能逃避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进行督促备案和跟踪管理;三是加强备案信息动态管理, 对强检工作计量器具备案的信息变更应重新报备, 保证实际使用计量器具与备案信息的一致性;四是规定计量检定机构只受理已备案的强制检定工作。切实通过对强检工作计量器具备案及其数量的管理有效实施强制检定工作。
另一方面, 要着力解决强制检定工作经费保障问题。经费保障问题是上述矛盾的主要方面, 是解决这一矛盾的关键。一是“开源节流”。虽然这是永恒的主题, 但如何去做?特别是如何通过提升“自我造血”能力有效“开源”, 这因人而异, 暂不探讨。二是积极争取政府财政支持。按照“财税[2017]20号”文件的精神, 在认真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强检工作计量器具数量及其强检工作经费的统计和测算, 并确保数据客观性的基础上, 主动向上级部门及当地政府有关领导说明情况, 通过多渠道和可行办法沟通协调, 争取各级政府财政的支持, 以解决经费缺口问题。这可能是较为有效的解决办法。
二、强制检定工作模式与服务保障的问题
从现状看, 绝大部分县 (市) 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的实验条件和检定能力与省、地 (市) 级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相比仍有较大差距。原来基于强制检定向用户收费的制度, 一些县 (市) 计量检定机构不能检定的项目可以由上一级或其他计量检定机构检定, 这种模式切实可行。但是, 停止收费后, 特别是质监系统实行地方管理、各级计量检定机构的经费由相应地方财政承担, 如果没有明确的跨行政区域强制检定的经费保障, 原来的强制检定工作模式可能较难实行。可能因检定能力或工作经费保障等问题而引发工作推诿, 造成无法及时为用户提供服务保障, 影响了其生产经营, 也削弱了强制检定工作的力度。
这个问题归根到底是职责划分和经费保障的问题, 需要有关政府部门进一步明确各级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执行强制检定工作的职责规定, 研究制定强制检定经费来源与保障的相关对策。特别是明确当地区域内的强制检定工作由上一级或其他检定机构完成的, 所需经费的来源或由哪级财政承担等。只有这些问题有了解决办法, 才能有效保障服务和杜绝工作推诿的情况。
三、对基层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能力建设的影响
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的技术能力建设不仅是自身发展的需要, 更是履行职责的要求。有发展资金来源和发展的积极动力是技术机构能力建设的重要因素。原来基层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的能力建设虽可借助有关政府部门的支持, 但主要还是依靠“自我造血功能”, 即将财政返还检定收入的一部分作为自身发展的资金。停止强制检定收费后, 一方面, 不管是收入的“激励因素”, 还是“自我造血功能”都大为减弱, 客观上影响了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能力建设。另一方面, 如果没有对基层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的技术能力和职责提出更明确要求, 可能造成“没有检定能力, 可以少承担或不承担工作职责”的误导;如果工作经费不能足额保证, 可能造成工作做得越多经费缺口和压力越大的困境。诸多问题将交织影响计量检定机构自身能力建设与提升的积极性。
因此, 在新情势下, 如何进一步明确基层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职责分工、规定基层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资质能力建设要求和制定切实可行的能力建设激励机制, 以更好促进其能力建设与提升, 这是有关政府部门值得探索和思考的问题。